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裕偉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南屯 區戶政事務所)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裕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裕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 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 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 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 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 ,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 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 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 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 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 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 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 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 ,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 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
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 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 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 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 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 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本件受刑人蔡裕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其中 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 ),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為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 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15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 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 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經核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復審酌受刑人對於上開案件合 併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及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所犯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罪為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附表編號2、3為販賣 第二級毒品,附表編號4為轉讓第二級毒品)、時間間隔、 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曾定應執行刑所 形成之刑期上限,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 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 求之界限,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所謂「裁判確 定後」,凡裁判已確定即可,而不問該刑之執行是否已完畢 ,若其中數罪之刑業已執行完畢,並不因嗣後定其應執行刑 ,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 予折抵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19號刑事裁定意 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 畢,惟此部分與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
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 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予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 條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 栗 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附表:受刑人蔡裕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04/02 109/09/3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823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30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21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44號 判決日期 110/11/17 111/07/07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21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4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0/12/21 111/08/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00號(已執畢) 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78號 ⒉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編 號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10/07 109/11/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305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30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4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44號 判決日期 111/07/07 111/07/07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4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4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08/08 111/08/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78號 ⒉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