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39號
TCHM,112,聲,139,2023011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柿銪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柿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柿銪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46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479、49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葉 明 松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