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23號
TCHM,112,聲,123,2023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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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忠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
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忠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忠翰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並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0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58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高 文 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施 耀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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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