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福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
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福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福龍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59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