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36號
TCHM,112,上訴,36,2023010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志慶

籍設臺中市○○區○○里00鄰○○街00 ○0號(已殁)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11年度訴字第1432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064號、111年度
偵字第285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楊志慶(下稱被告)意圖營利 ,於民國111年3月間,在臺中地區自他人處販入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磚3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兩,欲伺機出售或 供己施用。其後被告即基於販賣或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意, 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販賣或轉讓海洛因予如附表所示 之人。嗣員警於111年5月17日14時6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 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剩餘之海洛因6包(純質淨重共62. 0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3包(推估純質淨重共53.3185公 克)及行動電話、分裝袋、電子磅秤等物而查獲。因認被告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8 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第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一級毒品及同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 品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三、查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111年10月26日提起上訴後,已於1 11年12月1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依照上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原審對被告為有罪科刑 判決,固非無見,惟原審未及審酌被告上訴後死亡,訴訟主 體已不存在之事實,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公訴 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方式 1 111年4月11日19時12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 轉讓些許海洛因予楊坤烈。 2 111年4月25日21時14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 轉讓些許海洛因予楊坤烈。 3 111年5月17日14時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 轉讓1小包(淨重0.3473公克)海洛因予楊坤烈。 4 111年3月14日18時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 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價格,販賣1小包海洛因予陳建宏。 5 111年4月7日21時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 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1小包海洛因予陳建宏。 6 111年4月11日18時11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 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1小包海洛因予陳建宏。 7 111年5月16日18時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 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1小包海洛因予陳建宏。 8 111年4月17日9時40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 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1小包海洛因予王呈維。 9 111年4月19日7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 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1小包海洛因予王呈維。 10 111年4月4日14時3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1小包海洛因予王志谷。 11 111年4月11日17時57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1小包海洛因予王志谷。 12 111年4月10日9時31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1小包海洛因予蔡永吉。 13 111年4月11日19時11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1小包海洛因予蔡永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