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2717號
TCHM,111,上訴,2717,2023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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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27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文道



選任辯護人 石育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文道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壹月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歐文道(下簡稱被告) 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嫌, 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 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現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2年1月17日起借撥執行其 徒刑,有上開檢察署112年1月3日中檢永給111執再助162字 第1119146462號函及111年執再助給字第162號執行指揮書影 本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即無逃亡 之虞,應認原羈押之原因於是日起即已消滅,本院爰依職權 裁定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2年1月17日起撤銷羈押。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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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