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2677號
TCHM,111,上訴,2677,2023011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26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秋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0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836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許秋子卓聰年前為同居情侶,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許秋子因與卓聰年有感情、 債務糾紛,於民國110年7月25日19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 ○○○道0段000號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 下稱安寧派出所)外馬路旁,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 卓聰年之胸口,並以指甲抓其左手臂,致卓聰年因而受有左 側前胸壁表淺性損傷、左側前臂擦傷之傷害。同日19時55分 許,安寧派出所員警因聽見派出所外有汽車喇叭聲,遂外出 查看,並請許秋子卓聰年進入派出所協調,許秋子竟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安寧派出所前廣場門口及廣場內,接續 對卓聰年辱罵「幹你娘機掰」等語,足生損害於卓聰年之名 譽。嗣卓聰年前往醫院驗傷後,於同日21時32分許,欲前往 安寧派出所報案及聲請保護令,許秋子復基於毀損之犯意, 持不明物體刮傷卓聰年所使用、停放在安寧派出所前廣場上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登記在卓聰年擔任負責人 之京積工程行名下)車身,足生損害於卓聰年。二、案經卓聰年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許秋子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 察官同意有證據能力,被告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至本 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之 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認定本 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事,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卓聰年發生爭執之 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傷害、公然侮辱、毀損犯行,辯稱略 以:因告訴人對我感情背叛,雙方分手前有合夥經營人力派 遣事業,資金是跟我父親借的,但告訴人對所有資金管理帳 目不清,且多次毆打我,合夥結束後,告訴人完全沒有返還 資金給我父親,案發當天我是要告訴人跟我結算清楚、把錢 歸還,當下也看到他帶新女友要到新竹,兩人才因此發生爭 吵。我沒有傷害、公然侮辱告訴人,也沒有毀損車輛。且告 訴人駕駛之該車輛是用我家的錢買的云云。惟查: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110年7月25日警詢、110年10月 29日偵訊及原審111年8月18日審理程序時均指述略以:於11 0年7月25日19時30分左右,在臺中市○○區○○街000號,我去 看我爸後要回新竹時,被告在屋外用手打我的車窗,我不理 他就開車離開,被告就開車跟我後面沿路按喇叭,我在童綜 合醫院附近迴轉停在派出所口,想說可能對她有嚇阻作用, 她依然長按喇叭,致使派出所人員出來查看,警察到我車子 旁時我才把車窗打開,被告衝到我車門旁邊捶打我胸口、用 指甲抓我左手臂,警察強制把被告的手拉開,並帶我跟被告 進派出所協調,被告仍不聽警察勸告,對我公然侮稱「幹你 娘機掰」。警察勸我去驗傷,我去驗傷後,再至派出所報案 及聲請保護令,當時車子還沒被刮傷,沒多久我要回車上拿 證件時,發現我的車子四周都被刮傷等語(見偵卷第23至25 、57至59頁、原審卷第146至150頁)。核與證人即安寧派出 所員警阮政皓於警詢時證述略以:110年7月25日19時許,被 告與告訴人發生衝突時,當時我人在派出所裡面,我聽到外 面有人在按喇叭,按得很大聲,是同事李明展先出去,他請 雙方進派出所,他們雙方下車後,被告就對告訴人大聲講話 ,因為當時現場很混亂,就請他們先分開。告訴人當時不願 意遠離被告,還一直靠近她,因為告訴人說他有遭被告動手 ,我就請告訴人先去驗傷,告訴人才離開派出所等語(見偵 卷第89至90頁)。證人即安寧派出所員警李明展於警詢、偵 訊時證述略以:當時我值班,在派出所裡面,我就有聽到好 幾聲喇叭聲:本來想說是行車糾紛,出了派出所查看,才發 現被告駕駛的小客車一直在鳴喇叭,像是在叭告訴人的自小 客車,然後被告下來後,就對著告訴人咆哮,之後還抓傷告 訴人的手臂,當時被告有在派出所廣場內、外,對著告訴人 罵「幹你娘機掰」,而且情緒非常不穩定等語(見偵卷第93 至94、107至108頁)。是告訴人指述本案因被告先對其跟車 並持續按鳴喇叭,嗣其駕車前往派出所後,遭被告對其傷害



、公然侮辱等節,核與證人即安寧派出所員警阮政皓、李明 展前開證述之情節一致。復對照卷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確可見被告下車後有前往告訴人車輛駕駛座旁與其衝突之 情(見偵卷第31頁),嗣被告有伸出右手劃過告訴人車輛後 側,另身體接近告訴人車輛駕駛座該側之情形(見偵卷第33 至34頁);再衡以告訴人於當日案發後不久即同日20時28分 許,前往急診就醫,診斷受有左側前胸壁表淺性損傷、左側 前臂擦傷等傷勢,有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考(見 偵卷第27頁),適與告訴人前開指述被告捶打其胸口、用指 甲抓其左手臂之受傷部位吻合,亦與證人阮政皓李明展前 開證述告訴人當場陳稱有遭被告傷害等情相合。另依告訴人 車輛遭毀損之情形(見偵卷第38、40至41頁),該車輛板金 遭刮傷之高度亦與前開被告伸手劃過告訴人車輛後側之高度 相符,均足補強告訴人前揭指訴之真實性。從而,被告於案 發當日應有出手傷害告訴人,致使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且 有對告訴人為本案公然侮辱、毀損犯行等情,至堪認定。 ㈡綜上所述,被告本案傷害、公然侮辱、毀損犯行,業據告訴 人歷次指證明確,再佐以卷附監視器錄影畫面及告訴人診斷 證明書、證人阮政皓李明展之證述等內容,均足以補強告 訴人前開指述內容之真實。且被告於警詢時亦曾自承:有拉 扯被告手臂等語(見偵卷第20頁)。此外,復有員警職務報 告、車號000-0000號車輛遭毀損之外觀照片、家庭暴力通報 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BHM-6351、京積工程行)、告訴人 提出之車輛維修費用評估單(見偵卷第15、37至41、43至45 、61至65頁)等在卷可稽。是被告否認傷害、公然侮辱、毀 損犯行云云,不足採信。又被告固辯稱該車輛為其家人出資 添購云云,惟被告並不否認該車輛事實上係由告訴人支配、 使用,且登記在告訴人擔任負責人之京積工程行名下,是縱 使該車輛之為被告或其家人出資購買,亦不能以此解免被告 此部分毀損罪責,附此敘明。
㈢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前與告訴人為同居男女朋友,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 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均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 家庭暴力罪,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條文並無罰則規定, 是以此部分犯行應僅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被告前開犯 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原審法院因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前開法律規定,審酌被告



之前科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竟因不 滿告訴人與其有感情、債務糾紛,而對被告為本案傷害、公 然侮辱、毀損犯行,經告訴人表示無調解意願(見原審卷第 35頁),而未能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賠償損害,告訴人表示 請求嚴重懲處被告不合理、脫序行為(見原審卷第152頁) 等節;兼衡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做臨時工, 有很多卡債,有1名女兒已成年,需扶養爸爸爸爸大腸癌 末期之生活狀況(見原審卷第156頁),被告犯後否認犯行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傷害罪部分拘役45日、公然侮辱罪部 分拘役15日、毀損罪部分拘役30日,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拘役55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已充分參酌刑法 第57條規定事項,並無違背罪刑相當原則,應予維持。被告 上訴意旨仍以前揭辯詞,否認犯行並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芳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傷害罪部分得上訴。
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