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清全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易
字第254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賴清全無罪並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
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並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 之證據,其上訴意旨雖以:㈠陳氏妙於案發當日報警時,清 楚陳述當天早上6時許送女兒去上學,將包包放在置物箱內 ,帶小孩回家後再於10時許去買便當及全聯,在全聯打開車 廂發現包包不見,返家詢問被告有沒有拿,被告否認;家裡 的機車自己跟男友即被告都會騎,懷疑是被告所為等語,對 於當日行程及包包內財物都有清楚陳述,毫無受藥物影響而 記憶不清情事。事實上,陳氏妙於警詢及偵查中從未提過自 己忘記把包包放在住處對面工廠,反而是被告於警詢時屢稱 忘記民國110年12月18日有無開啟車牌號碼000-0000普重機 車置物箱。所謂陳氏妙忘記乙節,當非事實。㈡原審審理期 日勘驗卷內監視錄影檔案,清楚發現被告於案發當日上午9 時22分打開機車置物箱,空手離開,9時28分再次打開機車 置物箱,拿著黑色包包走到對面,與陳氏妙110年12月18日 第一次警詢所述相符,顯然是被告把陳氏妙放在置物箱裡的 包包拿走。陳氏妙於原審審理期日勘驗時固稱被告拿走的不 是自己的包包,但觀諸偵查卷第61頁照片,陳氏妙的包包為 深褐色,長、寬各約兩張、一點五張千元鈔長度,與偵查卷 第47頁監視錄影擷取照片中被告手持者大小相仿,顏色亦頗 接近。㈢陳氏妙於110年12月19日第二次警詢時看過監視錄影 畫面,亦未陳稱那是被告的包包。事實上,被告明明與陳氏 妙同住卻拖延到111年1月5日才到場接受警詢,警詢時辯稱 監視錄影所見拿的是自己的包包,準備程序時辯稱陳氏妙「 吃鎮靜劑吃很多,所以很容易忘記」等詞,陳氏妙於原審審
理時配合被告辯詞而為陳述,稱包包是灰色、自己有吃藥云 云,恐係顧及與被告情誼而為不實陳述,不足採信。㈣陳氏 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包包裡面的現金是借來的,準備用以支 付房屋改修的費用,衡諸情理,要無放在外人可自由進出接 觸地方,承擔遭人撿拾或竊取風險之理。綜上所述,陳氏妙 審理時之證述前後不一,與客觀證據不符,違反情理,不足 以執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等語。
三、惟查本件被害人陳氏妙因於110年12月17日10時許,發現內 裝財物之包包不在機車座墊下置物箱,認為係遭竊,乃報警 追查,並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嗣經警調閱被害人住處附近監 視器查看時,被害人復於同年月19日,主動向警方陳稱已於 前一日(即18日)在住家對面工廠內找到包包,且其內財物 均無減損等情,有被害人警詢筆錄及受理本案之員警莊竣凡 所書具職務報告足參(偵卷第9、21至23、25至31頁)。被 害人更於同年月19日警詢時,明確陳稱:因為住家對面工廠 的老闆有幫我做住家二樓的裝潢,我也跟老闆說東西借我們 暫放一下,所以把住家東西借放在那裡,12月18日早上我想 說住家的東西都放在對面工廠裡,就去對面工廠找,因此找 到我包包等語。其所陳述發現背包不見,疑為遭竊,嗣後又 在寄放自家物品之對面工廠找到等情節,與一般人日常生活 經驗(即偶然、隨手將隨身物品置於非經常性置放處所,事 後短暫未能記憶置放處所,誤為遭竊;待仔細尋思可能置放 處所,逐一巡查後,始發現其物)並無違背。而本件原審法 院勘驗監視錄影畫面,雖見被告於同日9時28分許,開啟被 害人機車置物箱後,拿取一黑色包包走向對面停車處;然被 告所執取之包包,並無明顯之雙手提帶,與被害人所尋回手 提包(偵卷61、63頁),係以圓柱型編織之雙手提帶提取者 ,外觀迥不相同,堪認被告所拿取之包包,與被害人警詢所 稱遭竊之包包不同。況苟被告係有意竊取被害人之包包,其 目的無非在圖取所裝財物,但本件被害人卻陳稱其尋獲包包 時,所裝財物均未減損,則被告辯稱未竊取被害人包包,應 堪採信。至被告之所以於案發後,延至111年1月5日始到場 接受警詢,實係遵循警方通知應訊時間(偵卷第17頁),並 無刻意拖延情事,自不能以此遽為被告不利之推定。綜上所 述,本件上訴意旨以推測之方式,認被告涉有本件竊盜犯行 ,並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宏提起上訴,檢察官李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