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原上訴字,110年度,33號
TCHM,110,原上訴,33,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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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第33號
第3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愛寧


選任辯護人 宋豐浚 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政忠



選任辯護人 吳佩書 律師(法扶律師)
陳瑞斌 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榮森


莊照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田永彬 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大恩


選任辯護人 洪嘉威 律師(法扶律師)
江楷強 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家和


選任辯護人 許立功 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建成


選任辯護人 張哲銘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健華


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 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盈潔



選任辯護人 許世昌 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以清



選任辯護人 陳柏涵 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志強



選任辯護人 林威成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恩生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曉菁


選任辯護人 陳瑞斌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莊千億


選任辯護人 張昱裕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懷志



選任辯護人 楊俊彥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朝嘉


選任辯護人 賴銘耀 律師
被 告 田光



選任辯護人 王士豪 律師
被 告 劉正彬


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 律師
被 告 黃馨醇



吳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立功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總煙


李忻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麟淵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依婷



選任辯護人 王翼升 律師(法扶律師)
林佳怡 律師(法扶律師)
洪嘉蔚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國光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年度原訴字第72號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2月26日(2件)、7
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
第16228號、第16232號、第17957號、第2781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林愛寧、未○○、張榮森、庚○○、子○○、辛○○、鍾建 成、張健華謝盈潔、甲○○、午○○陳恩生林曉菁己○○、 林懷志卯○○、田光、劉正彬、寅○○、乙○○、丑○○、丙○○、戊 ○○、劉國光部分,均撤銷。
林愛寧犯如附表一編號㈢㈦㈧㈨㈩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㈢ ㈦㈧㈨㈩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附表一 編號㈢㈦㈧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罰金部分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 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犯如附表一編號㈢㈦㈧㈨㈩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㈢㈦㈧ ㈨㈩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附表一編 號㈢㈦㈧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罰金部分,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 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張榮森犯如附表一編號㈢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㈢所示 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犯如附表一編號㈢㈤㈥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㈢㈤㈥所示 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附表一編號㈢㈤應執行 有期徒刑捌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捌萬元,罰 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子○○犯如附表一編號㈤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㈤所示之刑( 含主刑及沒收)。
辛○○犯如附表一編號㈤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㈤所示之刑( 含主刑及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 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於本判 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
張健華犯如附表一編號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㈨所示之刑 (含主刑及沒收)。




謝盈潔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刑 (含主刑及沒收)。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 刑(含主刑及沒收)。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午○○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刑( 含主刑及沒收)。
陳恩生犯如附表一編號㈠㈡㈢㈣㈦㈧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一編號㈠㈡㈢㈣㈦㈧㈨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有 期徒刑部分,附表一編號㈢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㈠㈡㈣㈦㈧㈨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玖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林曉菁犯如附表一編號㈠㈡㈣㈦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㈠㈡㈣㈦ 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 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 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於本 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緩刑期間 付保護管束。
己○○犯如附表一編號㈤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㈤所示之 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 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 完成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林懷志犯如附表一編號㈧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㈧㈨ 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附表一編號㈧㈨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柒拾萬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卯○○犯如附表一編號㈩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㈩所示之刑( 含主刑及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田光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 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肆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劉正彬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罪,應



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罪,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拾陸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寅○○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刑( 含主刑及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 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於本判 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刑( 含主刑及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 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於本判 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
丑○○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併科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肆個月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丙○○犯如附表一編號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刑(含 主刑及沒收)。
戊○○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刑( 含主刑及沒收)。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 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於本判 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
劉國光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所示 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建成無罪。
犯罪事實
一、林愛寧、未○○、張榮森、庚○○、子○○、辛○○、張健華謝盈 潔、甲○○、午○○陳恩生林曉菁、丁○○(另行審結)、己 ○○、林懷志卯○○、田光、劉正彬、寅○○、乙○○、丑○○、丙 ○○、戊○○、劉國光、癸○○(另行審結)均明知牛樟係屬臺灣 地區特有珍貴一級樹種,業已瀕臨絕種,現存牛樟樹群極大 部分聚落均分布在我國國有林地內,而牛樟芝乃多年生真菌 ,平伏貼生於牛樟樹洞內,係屬森林副產物,不得竊取,且



牛樟芝乃民間珍貴、稀有之藥材,倘無合法來源證明,應係 竊得之森林副產物而為贓物,亦不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 介;謝盈潔、甲○○、午○○均明知在國有林地上生立、枯損、 倒伏之竹木、殘留之根株、殘材均屬國有林地之主產物,不 得竊取;甲○○(犯罪事實)、陳恩生(犯罪事實)、 林懷志(犯罪事實)、劉正彬(犯罪事實)均明知未經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同意,未經政府公告許可撿拾,不得 於河床隨意撿拾林務局所管理林區漂流出之漂流木,竟分別 為下列行為:
陳恩生林曉菁均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所有之40 兩牛樟芝無合法來源證明,應係竊得之森林副產物而為贓物 ,渠2人竟共同基於結夥二人以上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於 民國107年8月13日前之不詳時間買受40兩牛樟芝,再由林曉 菁聯繫癸○○,向其兜售。嗣陳恩生林曉菁於107年8月13日 至16日間,駕車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6樓,以1兩 新臺幣(下同)3800元之價格,共計15萬2000元販售40兩牛 樟芝予癸○○,陳恩生獲利6500元。
陳恩生林曉菁均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亞副」之賣 家所有之3.8兩牛樟芝無合法來源證明,應係竊得之森林副 產物而為贓物,渠2人竟共同基於結夥二人以上故買贓物之 犯意聯絡,於107年8月25日前之不詳時間買受3.8兩之牛樟 芝,再由林曉菁聯繫癸○○,向其兜售。嗣陳恩生林曉菁於 107年8月25日,駕車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6樓, 以1萬5000元販售3.8兩牛樟芝予癸○○,陳恩生獲利1500元。 ㈢林愛寧、未○○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 二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之犯意聯絡,由庚○○於107年9月1 日駕車載送未○○、林愛寧前往臺東縣,再由未○○、林愛寧2 人進入某國有林地,盜採牛樟芝,渠2人採得約23兩,於同 月8日下山返回臺中市,交由陳恩生轉售。陳恩生明知未○○ 等交由其販賣之牛樟芝無合法來源證明,應係竊得之森林副 產物而為贓物,竟基於媒介贓物之犯意,媒介張榮森購買。 張榮森明知陳恩生兜售之牛樟芝並無合法來源證明,應係竊 得之森林副產物而為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與陳恩 生相約於107年9月8日在臺中市○○區○○路附近,以8萬元價格 購得23兩牛樟芝。庚○○因此獲得1萬元,林愛寧、未○○平分6 萬4000元,各分得3萬2000元,陳恩生分得6000元。 ㈣陳恩生林曉菁均明知丁○○持向其2人兜售之90兩牛樟芝,係 丁○○自某國有林地竊得之贓物,竟仍共同基於結夥二人以上 媒介贓物之犯意聯絡,由林曉菁聯繫癸○○,向其兜售,陳恩 生、林曉菁、丁○○再於107年9月15日,駕車前往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16樓,由陳恩生林曉菁轉售癸○○。嗣經癸○ ○以36萬元向陳恩生林曉菁購得上開90兩牛樟芝後,陳恩 生因而獲得佣金4萬4000元,丁○○分得餘款31萬6000元。 ㈤庚○○、子○○、己○○、陳佼伶(未據起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之犯意聯絡, 於107年9月18日,由己○○、庚○○輪流擔任司機搭載子○○、陳 佼伶前往花蓮縣富里鄉、臺東縣之深山地區某國有林地盜採 牛樟芝,採得16兩,於同月22、23日下山,庚○○、子○○除自 己保留如附表二編號4②、5所示之牛樟芝外,餘均由庚○○媒 介轉售。辛○○明知庚○○兜售之牛樟芝並無合法來源證明,應 係竊得之森林副產物而為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 107年9月23日下午1時53分許,在臺東縣○○市○○里○○路000號 ,以3萬元價金向庚○○購得10兩牛樟芝,子○○分得4000元, 餘歸庚○○己○○平分,各分得1萬3000元。 ㈥庚○○明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兜售之牛樟芝並無合法來 源證明,應係竊得之森林副產物而為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 之犯意,於107年10月1日前之不詳時間向不詳之人購得10兩 牛樟芝。
㈦林愛寧、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 上竊取森林副產物之犯意聯絡,於107年10月11日前某時, 前往苗栗縣泰安鄉大安部落某國有林地盜採牛樟芝,採得8. 5兩,於107年10月11日下山後至陳恩生位在臺中市○○區○○路 0段00號住處,交由陳恩生林曉菁媒介轉售。陳恩生、林 曉菁均明知該牛樟芝係未○○、林愛寧自某林地竊得之贓物( 無證據證明渠2人與未○○、林愛寧有共同竊取牛樟芝之犯意 聯絡),竟仍基於結夥二人以上媒介贓物之犯意聯絡,由林 曉菁於同日聯繫潘宏欽(無證據證明潘宏欽知悉為贓物), 欲以1兩2萬5000元販賣予潘宏欽,惟潘宏欽因故未購買,林 曉菁因而未得逞。嗣陳恩生單獨於107年10月11日後之某日 售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取得價金12萬5000元,陳 恩生取得佣金5000元,餘款歸未○○、林愛寧平分,各分得6 萬元。
㈧林愛寧、未○○陳恩生林懷志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之犯意聯絡,於107年1 0月23日,由陳恩生擔任司機,搭載林愛寧、未○○林懷志 ,前往臺中市和平區大雪山22K處,由林愛寧、未○○林懷 志3人進入某國有林地盜採牛樟芝,採得約9.6兩,嗣陳恩生 再駕車將渠3人載回,並以2萬5200元收購9.6兩牛樟芝,陳 恩生並抽取500元作為車資,餘款2萬4700元由林愛寧、未○○林懷志平分,各分得8200元,剩餘100元由林愛寧、未○○



林懷志買飲料吃飯花用一空。
㈨林愛寧、未○○陳恩生林懷志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之犯意聯絡,於107年1 0月31日6時6分通話後未久,由陳恩生擔任司機,搭載林愛 寧、未○○林懷志前往臺中市和平區烏石坑,由林愛寧、未 ○○、林懷志進入某國有林地盜採牛樟芝,採得7兩牛樟芝, 陳恩生於翌日(起訴書誤為31日,應予更正)19時52分通話 後未久,再由陳恩生駕車將未○○、林愛寧、林懷志載回,惟 途中遇到警察,斯時林懷志因案遭通緝,遂下車,林愛寧再 聯繫張健華駕車將林懷志載回。張健華明知林懷志甫前往國 有林地竊取牛樟芝得手,欲將採得之牛樟芝交與陳恩生販賣 ,竟基於搬運贓物之犯意,於同日(起訴書誤為31日,應予 更正)將林懷志載至陳恩生住處,將採得之牛樟芝交與陳恩 生販賣。
未○○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07年11月9日前之某日向其兜售之牛樟芝無合法來源證明,應係竊得之森林副產物而為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以不詳價格購得8.5兩之牛樟芝。林愛寧明知未○○購得之上開牛樟芝無合法來源證明,應係竊得之森林副產物而為贓物,竟基於媒介贓物之犯意,媒介卯○○購買。卯○○明知林愛寧向其兜售之牛樟芝無合法來源證明,應係竊得之森林副產物而為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與林愛寧相約以2萬2000元之代價購買8.5兩牛樟芝,林愛寧、未○○遂於107年11月9日晚間8時30分至9時許,駕車抵達苗栗縣○○鎮○○里○○0號之卓蘭奉天宮前,販售8.5兩牛樟芝與卯○○,並取得價金2萬2000元,由渠2人平分,各分得1萬1000元。 林愛寧、未○○陳恩生林懷志、田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之犯意聯絡,於 107年11月14日,由陳恩生擔任司機,搭載林愛寧、未○○林懷志前往高雄市納瑪夏山區,再由林愛寧、未○○林懷志 進入某國有林地盜採牛樟芝,採得31兩牛樟芝,並由田光於 同月21日駕車將林愛寧、未○○林懷志載回,並將採得之牛 樟芝交由陳恩生販售。嗣陳恩生將上揭牛樟芝售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取得價金10萬8500元,陳恩生分得2萬4000 元、田光分得2000元,餘款歸未○○、林愛寧、林懷志平分, 各分得2萬7500元。
陳恩生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欲出售之30餘兩牛樟芝 並無合法來源證明,應係竊得之森林副產物而為贓物,竟基 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107年11月28日之未久,以不詳價格 買受。陳恩生再透過乙○○、乙○○叔叔吳國鎮(未據起訴)尋 找買家,乙○○並轉知其配偶寅○○寅○○、乙○○、吳國鎮均明 知上開牛樟芝並無合法來源證明,應係竊得之森林副產物而 為贓物,竟共同基於結夥二人以上搬運、媒介贓物之犯意聯 絡,由寅○○於107年11月28日以臉書暱稱「琳娜」聯繫臉書 暱稱「吳威霆」之吳大千(無證據證明吳大千知悉為贓物) ,再經吳大千聯繫經營龍柱藝品店之老闆劉正彬購買,劉正 彬明知寅○○等向其兜售之牛樟芝無合法來源證明,應係竊得 之森林副產物而為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透過吳大 千與寅○○聯繫,乙○○隨即於107年11月29日晚間6時25分許, 駕車搭載寅○○吳國鎮前往苗栗縣○○鄉○○村○○00號「龍柱藝 品店」,以10萬5000元價格販賣30餘兩牛樟芝與劉正彬,嗣



陳恩生給付2000元予乙○○作為車資,陳恩生取得4500元佣金 ,餘款交付不詳賣家。
林愛寧、未○○己○○、林懷志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之犯意聯絡,於107年11 月30日,由己○○擔任司機,搭載林愛寧、未○○林懷志前往 臺東縣太麻里鄉,由林愛寧、未○○林懷志進入某國有林地 盜採牛樟芝,採得6兩餘牛樟芝,己○○再於同年12月5日駕車 將林愛寧、未○○林懷志載回,林愛寧、未○○林懷志並將 採得之牛樟芝交由己○○媒介出售,嗣己○○將上揭牛樟芝售予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價金6000元,己○○分得2000元,餘 款歸林愛寧、未○○林懷志平分,各分得1000元,剩餘1000 元由林愛寧、未○○林懷志作為飲食費用,已花用一空。 陳恩生劉和忠(業據原審法院另以110年度訴緝字第31號判 決論罪科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漂流物 之犯意聯絡,於107年12月26日前之不久某日,由陳恩生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陳江月蘭,下稱A 車)前往大安溪流域,撿拾原由林務局所管領,因故漂流至 該處而脫離支配管領之3段肖楠木,予以侵占入己。嗣廖卓 成(業據原審判決確定)明知上揭肖楠木係屬國有林產物, 原由林務局所管領,因故漂流至大安溪流域,且陳恩生、劉 和忠未經政府公告許可所撿拾,無合法證明文件,應係來路 不明之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107年12月26日晚 間8時40分至9時許,在臺中市東勢區石城街,以1萬3000元 價格(起訴書誤為1萬5000元,應予更正),向陳恩生、劉 和忠購買3段肖楠木,惟廖卓成僅給付5000元,陳恩生取得1 600元(起訴書誤廖卓成已給付全部價金,應予更正), 餘款3400元歸劉和忠。嗣廖卓成經查獲後於108年8月13日主 動繳回附表二編號所示之臺灣扁柏(並非漂流木,亦非肖 楠木)。
林懷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漂流物之犯意,於1 07年12月24日前某時,在大安溪流域撿拾原由林務局所管領 ,因故漂流至該處而脫離支配管領之1段肖楠木,予以侵占 入己。嗣廖卓成(業據原審判決確定)明知上揭肖楠木係屬 國有林產物,原由林務局所管領,因故漂流至大安溪流域, 林懷志未經政府公告許可所撿拾,無合法證明文件,應係來 路不明之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107年12月24日 下午3時53分許,與林懷志相約購買,廖卓成嗣後於108年1 月9日下午1時至2時許,在臺中市東勢區石城街,以8000元 之價格向林懷志購得上開肖楠木。
張榮森明知牛樟為臺灣原生闊葉一級木數種,分布於臺灣中



低海拔,目前保留地、私有地尚難有大徑級牛樟,林務局早 於98年5月以後即暫停國有林木牛樟標售,後林務局於106年 9月辦理牛樟公開標售,惟限定標售對象並有後續追蹤,合 法取得之管道已不多見,倘無合法證明文件,應係來路不明 之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101、102年間某日(起 訴書誤為106、107年),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欲出賣之牛 樟木64塊(共約662公斤),原由林務局所管領,因故漂流 至河床而脫離支配管領之,遭人侵占入己,無合法來源證明 ,應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予以買受。嗣於107年2月13日 透過余英杰居中介紹以15萬元之價格販賣予巳○○,並搬運至 巳○○指定之臺中市○○區000地號工寮置放,惟巳○○僅支付定 金2萬5000元,並將上開牛樟木移至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 00號住處存放(余英杰巳○○涉犯故買贓物罪嫌部分,先經 原審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96號判決判處罪刑,後為本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273號撤銷改判無罪)。嗣經警於107年5月3日 7時10分,持原審法院核發之107年度聲搜字第777號搜索票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查獲,並扣得附表二編號所示之 牛樟木角材64塊(共約662公斤)。
林愛寧、未○○陳恩生、田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之犯意聯絡,於108年1月 3日,由陳恩生、田光輪流擔任司機,搭載未○○、林愛寧前 往高雄市納瑪夏,由未○○、林愛寧進入某國有林地盜採牛樟 芝,採得約2兩牛樟芝,再由陳恩生、田光輪流於同月11日 駕車將林愛寧、未○○載回,因採得之牛樟芝數量不豐,未○○ 、林愛寧遂將之贈與陳恩生陳恩生並給付2000元予田光作 為工資。 
陳恩生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欲出賣之3兩牛樟芝無合 法來源證明,應係竊得之森林副產物而為贓物,竟基於故買 贓物之犯意,以不詳價格購買之。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竊取森林副產物之犯意,於108年1月31日前某時, 前往新竹縣深山(近雪霸國家公園)某國有林地盜採牛樟芝 ,採得16兩牛樟芝,於108年1月31日上午,前往丑○○位於嘉 義縣○○市○○路0段000○0號居所,向丑○○兜售上開盜採之牛樟 芝,丑○○明知丙○○兜售之牛樟芝無合法來源證明,應係竊得 之森林副產物而為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以1兩450 0元之代價,購買10兩牛樟芝共4萬5000元。丙○○並將賣相不 佳之剩餘6兩牛樟芝與陳恩生之3兩牛樟芝合併出賣,渠2人 於108年2月2日晚間,由陳恩生搭載丙○○,前往丑○○上開居 所,向丑○○出賣渠2人之牛樟芝,丑○○明知丙○○、陳恩生出 賣之牛樟芝無合法來源證明,應係竊得之森林副產物而為贓



物,竟承上揭故買贓物犯意,以2萬元買受上開合併出售之 牛樟芝共9兩,丙○○分得2000元,陳恩生取得1萬8000元,獲 利3000元。
謝盈潔、甲○○、午○○陳恩生吳林光(業經原審判決確定 )、劉和忠(業據原審法院另以110年度訴緝字第31號判決 論罪科刑)均明知南投縣仁愛鄉發祥村白姑大山(下稱白姑 大山)坐落國有林事業區八仙山事業區第170林班地(下稱 八仙山第170林班地),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 區管理處(下稱東勢林管處)所管領之國有林地,且屬保安 林,其上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殘留之根株、殘材均屬 國有林地之主產物,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 夥二人以上於保安林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 用車輛之接續犯意聯絡,由陳恩生安排吳林光張明哲、林 懷志於108年2月25日晚間9時許,前往八仙山第170林班,欲 伺機盜採臺灣扁柏,因確實有發現貴重木臺灣扁柏,惟未帶 工具,而張明哲林懷志無意再上山盜採(渠2人僅止於預 備階段,不成立犯罪),渠等乃放棄下山。惟陳恩生仍於10 8年3月8日下午2時45分許,聯絡吳林光,確定吳林光可以上 山再次盜伐,於同日晚間7時51分許,陳恩生吳林光電話 討論確定要購買42吋鍊條、頭燈、雨鞋、銼刀、釘子等物上 山,由不知情之林曉菁駕駛A車,搭載甲○○、午○○陳恩生吳林光則搭乘其妻謝盈潔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 小客車(下稱B車),相約在南投縣埔里鎮之7-11超商勝財 門市碰面後,由謝盈潔駕車搭載甲○○、午○○陳恩生、吳林 光上山盜伐,嗣因雨勢過大而放棄下山。再於同月11日晚間 ,陳恩生吳林光聯繫,約定吳林光午○○、甲○○再次上山 ,至隔(12)日凌晨,吳林光午○○、甲○○搭乘謝盈潔所駕 駛之B車至白姑大山登山口,由吳林光午○○、甲○○3人前往 八仙山第170林班,竊取屬貴重木之臺灣扁柏(座標:X:26 4913、Y:0000000000),陳恩生則下山等待,12日晚間6時 24分許,陳恩生駕駛A車,與劉和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廂型車(車主:直航租賃有限公司,下稱C車)一同上山 ,欲搬運吳林光、甲○○、午○○竊取下山之臺灣扁柏,渠2人 抵達後,將上揭2車輛停放在國有林事業區八仙山事業區第1 69林班(下稱八仙山第169林班地)紅香農路1號白姑大山登 山口,嗣經農民於12日晚上11時許發現上開2車輛停放該處 有疑,乃報警處理,經警於13日凌晨4時30分許,查獲如附 表二編號2②所示臺灣扁柏2塊(座標:X:267168、Y:00000 00,1塊綁有黑色揹帶、重量47.81公斤之臺灣扁柏,由吳林 光揹下山,1塊綁有紅黑色相間揹帶、重量64.51公斤之臺灣



扁柏,由午○○揹下山,合計112.32公斤,山價10萬8810元, 甲○○因體力不濟,將所揹運之臺灣扁柏棄置山路〈座標:X: 265694、Y:0000000000〉)置放登山口附近,並發現前去接 應吳林光午○○、甲○○之陳恩生劉和忠等人,得渠等同意 ,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
陳恩生吳林光(業據原審判決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侵占漂流物之犯意聯絡,於108年4月中旬,在 大安溪流域撿拾原由林務局所管領,因故漂流至該處而脫離 支配管領之1段肖楠木,予以侵占入己,陳恩生並委由劉正 彬將之雕刻成當年生肖(豬)木藝品。劉正彬明知上揭肖楠 木係屬國有林產物,原由林務局所管領,因故漂流至大安溪 流域,陳恩生未經政府公告許可所撿拾,無合法證明文件, 應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基於寄藏贓物之犯意,受託將之雕 刻成福氣豬木藝品,於加工期間代陳恩生保管上開肖楠木。 嗣於108年8月7日10時30分許主動繳回福氣豬木藝品1隻,經 警扣押。
陳恩生吳林光(業據原審判決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侵占漂流物之犯意聯絡,於108年5月間某日, 在大安溪流域撿拾2段肖楠木,予以侵占入己。劉正彬明知 上揭肖楠木係屬國有林產物,原由林務局所管領,因故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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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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