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王玉婷 送新北市淡水○○○000○○○
上列聲請人因與奇資訊保安及網絡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等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事件,聲
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聲請指定管轄,須有管轄 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 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或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 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始得為之。
二、聲請人以伊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在司法院線上起訴服務平 台,提出對原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 件(下稱本件訴訟)之聲請法官迴避狀,因該聲請「非線上 起訴」,經預審不通過, 認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項 所定聲請指定管轄事由云云。惟查聲請人所述,僅屬其在線 上起訴平台聲請本件訴訟承辦法官迴避合乎規定與否之問題 ,未能證明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原法院全體法官依法均應 迴避,或因天災、戰亂或其他非常情事,不能行使審判權, 亦無確切事證足認本件訴訟由原法院審判,有何影響公安或 難期公平之情事,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資料釋明有其他指定 管轄之情形,所為聲請,自不應准許。況原法院已判決駁回 本件訴訟,有本件訴訟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46頁 ),該事件業已終結,自無再為指定管轄法院之必要,併予 陳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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