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11年度,243號
TPHV,111,家上,243,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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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陳鳳瑩(兼陳黃素花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吳宜恬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孟廣
陳孟輝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謝雨靜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清田
陳湘蓉
陳昱銘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龍德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國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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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