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68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董賢儒
林秀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林碧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1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十
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