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0年度,1006號
TPHV,110,抗,1006,2023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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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006號
抗 告 人 蔡佳銘(即蔡尚苑之承受訴訟人)

張貴玲(即蔡尚苑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王琇惠
黃久玲
劉美秀

高素霞
張梅娟
魏惠燕
潘蕭罔柳
王慧縈
黃美玲
林宗耀
陳錦中
李怡瑩
李英如
黃宗
黃泰瑋
吳宜榛
朱淑玲
吳香
吳佛連
李玉輝

張惠琴
林素


林黃美


楊司祚

范富妹


石劍青

許哲誠
曾雪僑
韓美華
謝正
游朝根
顏銀銅
顏普提

吳婉蓁
姚國屏
張琇惠
姚筱曼
王振淋
黃豐家
林虹汶
王淑貞



謝暘明

黃月香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 樓
劉淑萍
陳舜華

朱文珍
林振興

方威嵐
羅春
趙素凉
蔡妤臻
周黃玉鳳
詹廖翠粒
林麗琴
鄧文瑩
王慧玲
吳柔萱
吳秉宏
劉美麗
劉賢明
張永
廖美娜
明呂惠婷
王雅雪
劉貴春
蔡秀錦
許秋色
黃永騰
莊璧玲
劉亮宏
許景絟
楊桂叁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林子傑

戴珮羽
高美雲
林清建
張文豐(張景章承受訴訟人)

陳信誠(兼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游孟輝律師
相 對 人 林嶽

林翊喬
潘秋萍
楊少蘭

趙彩鳳
樊志堅

江東錦
周宏
黃靖容



林素
徐兆明
鍾秋妹
鍾月香
周振隆
周嘉柔
黃志強
萬梅娟
王美櫻
熊芝英
鍾素珠


林淑花
莊裕真

陳鶴子
潘素惠
張奕聰
林秀靜(原名:林綉雀)


陳兆豐
曾銀杏
林子盛
林佳諭
李佳樺
游益嘉(原名游景程)

吳琪方(原名吳佩真)

吳阿月
李郁
李儀鳳
李翔浩
林宜萱
盧慶瑜
吳惠卿
何碧秀
林心

謝芳
柳玉英
陳麗香
李建宏
林品宏
劉立淵
黃薇
黃明
黃文華
蔡秉佑
郭秋玲
吳志仁
吳陳惠齡
吳文秀

吳郁佳
吳盈馨
陳欽銘
陳惠珠
陳炎森
林隆聖
葉重幇
吳福生
邱傳芳
瑞蓮
陳桂香
曹竹涓
曾之穎
曹維真
李秀蘭
李幸雄

黃鈺
劉彥妤

鄧素珍
李芙美
林秀春
傅幼蕙

石大衛

周麗芬
張郁琇
黃玉麟
黃張美
黃玉霞
許媛如
林姵蓁
陳玉嬌
張富華
楊麗玲
倬劭
梅庭安
梅東卓
李美清

梅東銘
鍾瑩穎
施景地
施舜欽
蘇渭祥
曾惠文
許漢豪
林智
詹雅涵
詹雅淳
林佳鴻(即林源榮之繼承人)

陳朝琴
廖苡亘 屏東縣○○市○○路00○0號12樓之1
歐龍登
蘇佳積
洪美月
陳秀靜
歐馨鎂
歐茂斌
歐意晶(原名歐綉環)

歐靜怡
歐鴻源
歐秀燕
歐秀敏
歐宇珊
歐法香烘培坊負責人:楊凱宇

王秝逸
王盛秀
楊蕎弘
謝玉粉
楊凱宇
鄭勳
麗瑛
黃富田
徐尚文
王瑤華

徐鵬堯
徐兆薇

賴予緁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劉瑞榮
蕭輝明
蕭偉紘
蕭琦湘

賴靜怡
鄧紫嫻
邱潘梅枝

陳錦鈴
江品璇
劉燕萍
黃柏諭
黃詩軒
林秀梅
林史正

連瓊筵
彭美金
彭晴茹

張培元
李世雄
蓋玉英

鄧安和
劉啟志

季全齡
周繡紋
羅慧中
羅瑄寧
羅家智
鄭玉英
王喜美
方威凱
劉秀琴
簡林早代
江文龍(即曾阿微承受訴訟人)

林秀英
何志軒
朱來有
蕭可婧
張東平
彭阿蘭
蔡政憲

廖芳櫻


鄭婷尹
鄭富仁
洪俊光
林婉柔
楊詠婷
楊澤祥(周篤琇承受訴訟人)

周舜生
丁麗茵
蔡青錡
張朝發
吳芋萱
許振寬
鄧子涵
林信富

羅瑞銀
廖芳毅

塗永全

塗敏程


劉美弘
楊光榮
簡瑞煌
林佳美(即林源榮之繼承人)

林佳暐(即林源榮之繼承人)

何元
康永才
黃美珠

黃炳璋
黃明

上4 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康黃美淑
相 對 人 王開文(李乃娟承受訴訟人)

陳正順(即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

陳正忠(即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

陳福樹(即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

陳柏旭(即呂金菊、陳榮豐之承受訴訟人)

陳柏廷(即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

陳茹盈(即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

張淑真(即黃愛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關於停止訴訟程序),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正順、陳正忠、陳福樹陳信誠、陳柏旭、陳柏廷及陳茹盈為相對人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本件應由張淑真為相對人黃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應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規定即明。二、查相對人呂金菊於民國110年4月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 陳正順、陳正忠、陳福樹陳信誠、陳柏旭、陳柏廷及陳茹 盈,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上開繼承人迄未聲明 承受訴訟,應由本院依職權命陳正順、陳正忠、陳福樹、陳 信誠、陳柏旭、陳柏廷及陳茹盈為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另相對人黃愛於110年1月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 人為張郁琇、張淑真、張淑美,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在卷 可憑,其中張郁琇、張淑美已拋棄繼承,張淑真則無拋棄繼 承,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12月28日函及司法院家事 事件公告查詢等件可佐。張淑真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應由本 院依職權命張淑真為黃愛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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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