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朱俊星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伯堯律師
陳奕豪律師
上 訴 人 陳敏娟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
被 上訴 人 呂香蘭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複 代理 人 易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5行中關於「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第27行中關於「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自應予 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