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788號
TPHV,107,重上,788,2023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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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788號
上 訴 人 陳彥瑋
陳彥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上訴人乙○○、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此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本文、第178條,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乙○○、甲○○(下合稱乙○○等2人)依序為民國8 9年8月30日、91年6月24日出生,有戶籍謄本可稽(見原審 卷第129頁),乙○○等2人於107年10月5日提起上訴時為未成 年人,法定代理人為丙○○,並委任林玟岑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乙○○等2人已成年,取得訴訟能力,其等法定代理人丙○○ 之代理權已消滅,依前揭規定,應命乙○○等2人承受訴訟, 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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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