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軍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呈委(原姓名:江呈委)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家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罪)案件 ,經本院以110年度軍聲字第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復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477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自民國110年3月2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 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 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並 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 至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 189787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案判決、 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法務部○○○○○○○教化科公務電話紀錄 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 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家庭暴力加害人完 成處遇計畫報告書、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 表、家暴收容人防治家庭暴力專題演講記錄表、個案輔導紀 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 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個別治療、 團體治療、Static-99 and RRASOR等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 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整合查詢及治 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綜衡其情,認應
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被 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 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8條第2項第2款、第5款、第39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