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14號
TPHM,112,聲,314,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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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智維原名郭智偉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
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
執聲付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智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智維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1 2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4 9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2年1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 1404940號)、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 簡表、強制處分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舒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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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