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6號
TPHM,112,聲,26,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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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永齡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
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永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永齡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1月2 0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3350號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9 年12月1日以109年度聲字第472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 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 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3日重 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93 4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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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