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33號
TPHM,112,聲,233,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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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文傑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案件,聲請人受刑人假釋中聲請付保護管
束(112年執聲家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罪)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後,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 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 1、2項,刑法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 056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被告提 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臺 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刑事裁判書、戶口名 簿、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法務部○○○○○○○受刑人出監後 入住戶籍電話確認紀錄表、收容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 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綜合研判表、受刑人 調查分類間接調查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性侵害收容人基 本資料、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乙TIC-99 and RR乙SOR 等量表、MnSOST-R等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 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 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個別教誨紀錄、整合查詢及治療狀 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家暴犯犯案情 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 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5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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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