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03號
TPHM,112,聲,203,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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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釗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受刑人假釋
中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釗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釗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 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2 3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本院卷第9、10頁),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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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