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00號
TPHM,112,聲,200,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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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輝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輝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輝玄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罪,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 023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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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