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安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安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安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在 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0 19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