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泰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泰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泰康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 45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