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368號
TPHM,111,聲,4368,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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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368號
聲 請 人 林宏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張宏嘉等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上
訴字第1916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916號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准予發還林宏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宏祈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於民國10 5年12月8日至聲請人位於宜蘭縣○○市○○路000號木藝品工作 室執行搜索,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 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下稱宜蘭地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判決聲請人 罪刑確定。上開扣押物均為聲請人所有,復未據檢察官於起 訴書內列為證據,且未經上開確定判決認定為聲請人或共同 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生或所得 之物,亦非違禁物,又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請求發還上開扣 押物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 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 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 條第1項、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 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得依上 開規定發還。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 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 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80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前因涉嫌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為警於105年12月8日 至上址木藝品工作室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此據 其供述明確(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㈠第170頁) ,並有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下稱羅東林管處)木材鑑定



紀錄、本院贓證物品保管單附卷可稽(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刑案偵查卷宗㈡第410至415頁、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916號 卷㈠第471頁)。案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宜蘭 地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判決聲請人罪刑確定,嗣同案 被告張宏嘉陳煌榮李明展劉維翔蕭建民沈財義張新敏部分,亦經本院判決在案,其中李明展劉維翔及蕭 建民雖不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而尚未經終局判決 確定,然:
 ㈠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聲請人所有,此據其陳明在卷,復查 無第三人對之主張權利,該等物品既未經宜蘭地院宣告沒收 ,又非違禁物,亦查無證據足認係供聲請人本案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復無從認定與上 開同案被告之犯罪事實存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而屬本案必要 證據,揆諸前揭說明,已無留存之必要。
 ㈡至附表編號2所示木材17件,雖據聲請人自稱為其於104、105 年間政府開放撿拾漂流木期間所撿拾而得(見宜蘭縣政府警 察局刑案偵查卷宗㈠第170頁),然經羅東林管處木材鑑定小 組人員於105年12月8日鑑定結果,認:其中16件分屬扁柏( 7支)、紅檜(7支)、香杉(2支),材積合計15立方公尺 ,參考羅東林管處103年度國有林產物公開標售紅檜、扁柏 漂流木平均價格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萬1702元計算 ,並依據羅東林管處森林主副產物市價調查表以香杉中材3 萬3600元計價,總售價為10萬6271元;另1件則為臺灣扁柏 漂流木角材半成品,依據切痕屬國有林木漂流木材,認定為 近期非法取得,材積計0.04立方公尺,市價計5萬元等情, 有羅東林管處木材鑑定紀錄在卷可憑(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刑案偵查卷宗㈡第410至415頁),聲請人復未能舉證證明該 等木材之合法權源,從而該等木材究係聲請人合法取得、抑 或為被偷盜之國有財產而屬應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 項後段規定發還被害人之贓木,並非無疑,依該條規定意旨 ,宜俟全案判決確定,卷證移由檢察官依法執行時,由執行 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該等扣押物是否有留存必 要。故為保全將來執行此部分發還被害人等程序,仍有繼續 扣押留存上開木材之必要,要難先行裁定發還聲請人。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請求發還如附表所示扣押物,其中編號1部 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1 鏈鋸 2台 本院109年保字第1243號贓證物品保管單 2 木材 17件 扁柏圓木7支、紅檜7支、香杉圓木2支、臺灣扁柏角材半成品1塊(均置於羅東林管處木材保管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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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