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48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家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
1年度金訴字第1428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277號;移送併辦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972號、第37704號
、第40420號、第40754號、第41285號、第44693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家中(下稱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已 表明僅就原判決之量刑部分上訴(見本院卷第133頁),而 檢察官並未上訴,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及修法 理由,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不及於原判決 所認定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及沒收等其他部分,故 此部分之認定,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 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過重等語。惟原判決已審酌被 告具有一般智識與社會經驗,對於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應該有 所認知,卻將金融帳戶販賣給朋友使用,造成他人受到財產 上的損害,並造成國家追訴不法金流、查緝犯罪的困難,行 為非常值得加以譴責,幸好被告最終坦承犯行,對於司法資 源有一定程度的節省。一併考慮被告有竊盜的前科,更因為 搶奪、竊盜案件,經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後,入監執行完 畢(5年內),素行不是太好,於原審說自己國中畢業的智 識程度,被羈押前打零工維生,日薪約新臺幣(下同)1,30 0元,住在員工宿舍,收入需要扶養女友的家庭經濟生活狀 況,獲得2萬元的報酬,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人的損害總共 是538萬4,000元,並非輕微,其中1個被害人因為及時警覺 ,沒有將款項匯出,以及被告未與任何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 償損害,經過法院發布通緝、執行羈押以後,才能到庭接受
審判,所耗費的資源等一切情狀,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 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 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且以行為人責任 為基礎,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 上不生量刑明顯失出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情形,難認有何不當 而構成應撤銷之事由可言。且衡酌被告為圖私利,刻意申辦 金融帳戶出售他人,幫助不詳之人詐騙被害人多達20人得逞 ,受詐款項總計逾500萬元,顯見被告本案行為造成之損害 甚鉅,則原審就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量處有期徒刑6月,併 科罰金5萬元,自無何過重之情,被告猶執前詞提起上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書伃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筵銘、黃孟珊移送併辦,檢察官莊俊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家中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5 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現羈押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27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9972號、第37704號、第40420號、第40754號、第41285號、第4469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與被告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家中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洪家中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知道他人收購金融帳戶與 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可以預見出售名下金 融帳戶,將被用以收受詐欺所得,並足以掩飾、隱匿犯罪所 得之去向,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的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10年12月23日,依潘正倫(檢察官另行偵辦)指示,前 往第一商業銀行雙園分行申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0號,下稱第一帳戶】,並將第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的代價出售潘正倫使用。二、不詳之人輾轉取得第一帳戶以後,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洗錢的犯意,先後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 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第一帳戶,立刻遭 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由不詳之人取得詐欺所得,因此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金額 如附表一),其中鄭秀月(即附表一編號21)匯款時,經銀 行行員提醒,及時警覺並報警處理,未將10萬元匯款至第一 帳戶而未遂。
三、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除附表一編號5、15、17、21所示之 人以外)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依據的證據與理由:
(一)被告洪家中已經於準備程序與審理對於以上犯罪事實坦承 不諱(本院卷第246頁、第262頁),與證人潘正倫於警詢 證述(偵30277卷㈠第5頁至第23頁)、附表一所示之人於 警詢證述(出處如附表二)大致相符,並有第一帳戶開戶 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30277卷㈡第115頁;本院卷第11 9頁至第122頁)、附表二所示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足以 認為被告具任意性的自白與事實符合,應屬可信。因此,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明確認定,應該依法進行論 罪科刑。
(二)起訴書雖然記載告訴人陳秋菁、楊美音(即附表一編號2 、7)分別於110年1月10日13時14分、110年12月28日12時 匯款10萬元及2萬元至第一帳戶,但是第一銀行的交易明 細並沒有相對應的受款紀錄,此部分應屬贅載,由法院直 接於附表一編號2、7進行更正及刪除。
二、論罪科刑與沒收:
(一)本案論罪法條:
1.被告將第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販賣給證人潘正倫使 用,使得該帳戶被用來作為不詳之人指示附表一所示之人 匯款的工具,並沒有實際參與施用詐術或洗錢的行為,因 此被告行為所構成的犯罪如下表所示:
對應犯罪事實 罪名 附表一編號1至20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 附表一編號21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2項、第1項幫助洗錢未遂罪。 2.被告將第一帳戶售出(單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 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幫助詐欺取財未遂、幫助洗錢未 遂罪(異種想像競合),並使不詳之人可以因此對附表一 所示之人行騙,進行21次詐欺取財以及洗錢的行為(同種 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犯罪情節比較嚴重 以及最高法定刑比較重的幫助洗錢罪處斷。
3.檢察官移送併辦的犯罪事實(111年度偵字第29972號、第 37704號、第40420號、第40754號、第41285號、第44693 號)與起訴的犯罪事實部分重疊,為相同的被害人(即附 表一編號5、7、9、12、14、18部分),屬於同一事實, 法院自然應該一併進行審理。
(二)審理範圍的擴張:
1.告訴人蔡素足另於110年12月29日14時42分匯款3萬元至第 一帳戶(如附表一編號3灰色網格部分),有匯款證明1份 在卷可證(偵30277卷㈣第370頁)。
2.起訴書遺漏該筆款項,但這部分也是告訴人蔡素足被詐騙 的部分事實,並且與檢察官起訴的第一帳戶相關,自然是 法院可以審理並認定犯罪事實的範圍。又法院已經於準備 程序當庭告知檢察官、被告這樣的情況(本院卷第246頁
至第247頁),應該沒有造成突襲的疑慮。 (三)刑罰減輕事由:
1.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幫助洗錢未遂罪部分,造成的損害 相較於既遂犯是比較輕微的,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 減輕被告的處罰(想像競合的情況下,較輕之罪的刑罰減 輕規定也必須被考慮,只是從一重後仍然以洗錢罪的法定 刑處斷,此部分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 號判決意旨可以參考)。
2.被告以幫助的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為幫助犯 ,行為危害性相較於直接施行詐術、洗錢的行為人還輕, 根據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的處罰。 3.又被告於準備程序、審理均自白洗錢罪犯行,再依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的刑罰。
4.因為被告有多數可以減輕處罰規定的適用,依刑法第70條 規定,遞減之。
(四)量刑:
1.審酌被告具有一般智識與社會經驗,對於詐騙案件層出不 窮應該有所認知,卻將金融帳戶販賣給朋友使用,造成他 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害,並造成國家追訴不法金流、查緝犯 罪的困難,行為非常值得加以譴責,幸好被告最終坦承犯 行,對於司法資源有一定程度的節省。
2.一併考慮被告有竊盜的前科,更因為搶奪、竊盜案件,經 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後,入監執行完畢(5年內),素 行不是太好,於審理說自己國中畢業的智識程度,被羈押 前打零工維生,日薪約1,300元,住在員工宿舍,收入需 要扶養女友的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獲得2萬元的報酬,附 表一所示之人的損害總共是538萬4,000元,並非輕微,其 中1個被害人因為及時警覺,沒有將款項匯出,以及被告 未與任何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經過法院發布通緝 、執行羈押以後,才能到庭接受審判,所耗費的資源等一 切因素,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果易服勞役 的話,應該如何進行折算的標準。
(五)犯罪所得2萬元應沒收:
被告販賣帳戶獲得2萬元的報酬(偵30277卷㈠第29頁、第3 3頁至第34頁;本院卷第246頁),這部分的犯罪所得並未 扣案,按照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的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書伃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筵銘、黃孟珊移送併辦,檢察官顏汝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黎定宜 (提告) LINE暱稱「李羽彤」,於110年12月3日,添加黎定宜為好友,並佯稱加入不詳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黎定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2時1分 20萬元 110年12月29日10時49分 30萬元 2 陳秋菁 (提告) LINE暱稱「林文翰」、「林羽彤」、「穆迪客服」、「許晉偉」,於110年11月16日,添加陳秋菁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穆迪」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陳秋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30日13時27分 30萬元 3 蔡素足 (提告) LINE暱稱「羽彤」,於110年12月5日9時13分,添加蔡素足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蔡素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9日14時42分 3萬元 110年12月30日14時17分 3萬元 4 曾文姿 (提告) LINE暱稱「文翰」、「羽彤」、「策略交易員_張朝陽」、「穆迪客服018」,於110年11月,添加曾文姿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曾文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30日9時21分 10萬元 5 吳品穎 【111偵40420、40754、41285號併辦】 LINE暱稱「李羽彤」,於110年11月10日14時0分,添加吳品穎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吳品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30日11時16分 3萬元 6 幸海英 (提告) LINE暱稱「L.羽彤」,於110年11月20日,添加幸海英為好友,並佯稱下載手機APP「MOODY'S」加入投資博奕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幸海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2時37分 5萬元 110年12月29日10時50分 5萬元 7 楊美音 (提告) 【111偵29972、37704號併辦】 LINE群組「鑽石VIP」、暱稱「林文翰」、「羽彤」,於110年12月22日,添加楊美音為好友,並佯稱下載手機APP「穆迪高級版」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楊美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1時56分 3萬元 110年12月28日12時12分 2萬元 8 方懿如 (提告) LINE暱稱「林文翰」、「李羽彤」、「張德明」,於110年12月,添加方懿如為好友,並佯稱下載手機APP「穆迪高級版」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方懿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0時59分 5萬元 110年12月28日11時 5萬元 9 趙宗明 (提告) 【111偵44693號併辦】 LINE群組「VIP策略交易群」、暱稱「林文翰」、「李羽彤」、「穆迪客服068」及「策略交易員-陳俊毅」,於110年12月24日,添加趙宗明為好友,並佯稱下載手機APP「穆迪高階版」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趙宗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30日9時35分 5萬元 110年12月30日9時37分 1萬元(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 10 吳念恩 (提告) LINE群組「林文翰【寶盤操作群】」,於110年11月16日8時17分,添加吳念恩為好友,並佯稱下載手機APP「穆迪證券交易軟體」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吳念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9日11時 10萬元 11 戴誠志 (提告) LINE群組「穆迪VIP投資」、暱稱「羽彤」,於110年11月25日10時54分,添加戴誠志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戴誠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0時 3萬元 110年12月28日11時22分 1萬9,000元 12 陳冠霖 (提告) 【111偵40420、40754、41285號併辦】 LINE暱稱「飛鴻羽翼」、「穆迪客服018」、「羽彤」,於110年11月24日10時,添加陳冠霖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陳冠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9時18分 3,000元 110年12月30日13時21分 5萬元 13 林美玲 (提告) LINE群組「VIP策略交易群」、暱稱「策略交易員_張朝陽」、「羽彤」、「穆迪客服018」,於110年11月10日15時50分,添加林美玲為好友,並佯稱下載手機APP「穆迪」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林美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2時4分 40萬元 110年12月30日12時18分 80萬元 14 張素璉 (提告) 【111偵40420、40754、41285號併辦】 LINE群組「VIP策略交易群」、暱稱「羽彤」、「文翰」,於110年11月24日,添加張素璉為好友,並佯稱加入交易平台「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張素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30日12時56分 7萬6,000元 15 繆華怡 LINE暱稱不詳,於110年12月,添加繆華怡為好友,並佯稱下載手機APP「穆迪高級版」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繆華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30日11時20分 20萬元 16 林沛羽 (提告) LINE群組「VIP策略交易群」、暱稱「林文翰」、「策略交易員_張朝陽」、「羽彤」、「穆迪客服018」,於110年11月7日,添加林沛羽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林沛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1時44分 5萬元 110年12月28日11時45分 5萬元 110年12月29日11時25分 5萬元 110年12月29日12時23分 5萬元 17 許家佑 LINE暱稱「閒雲野鶴」、「林文翰」,於110年11月,添加許家佑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許家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0時58分 5萬元 18 黃永鎮 (提告) 【111偵29972、37704號併辦】 LINE暱稱「穆迪客服」,於110年11月,添加黃永鎮為好友,並佯稱下載手機APP「穆迪高級T.F」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黃永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0時58分 10萬元 19 張如萍 (提告) LINE暱稱「Lynne羽-彤」、「穆迪客服0118」,於110年12月3日,添加張如萍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張如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1時29分 3萬元 110年12月29日19時43分 2萬6,000元 20 陳錫斌 (提告) LINE群組「💎💎鑽石VIP💎💎A2(241)」、暱稱「Lynne羽-彤」、「穆迪客0118醫生」、「策略交易員張德明.穆迪」,於110年11月2日,添加陳錫斌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陳錫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1時54分 200萬元 21 鄭秀月 LINE暱稱不詳,於110年12月14日,添加鄭秀月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鄭秀月陷於錯誤,同意依指示匯款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卻因銀行行員提醒,及時警覺並報警處理,未將10萬元匯出。 未遂 附表二:
對應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附表一編號1 (告訴人黎定宜) 黎定宜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17頁至第19頁 黎定宜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㈡第123頁至第127頁 附表一編號2 (告訴人陳秋菁) 陳秋菁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95頁至第96頁 陳秋菁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㈣第385頁至第401頁 LINE對話紀錄 偵30277卷㈣第409頁至第417頁 集保資金帳戶證明 偵30277卷㈣第411頁 附表一編號3 (告訴人蔡素足) 蔡素足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93頁至第94頁 蔡素足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㈣第337頁至第343頁、第351頁、第359頁 中國信託ATM轉帳明細表 偵30277卷㈣第370頁 台新銀行存摺封面照片 偵30277卷㈣第371頁 LINE對話紀錄 偵30277卷㈣第373頁至第376頁 附表一編號4 (告訴人曾文姿) 曾文姿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69頁至第70頁 曾文姿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㈣第81頁至第87頁、第97頁、第105頁 玉山銀行網路轉帳紀錄 偵30277卷㈣第89頁 LINE對話紀錄 偵30277卷㈣第89頁 附表一編號5 (被害人吳品穎) 吳品穎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67頁至第68頁 吳品穎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㈣第3頁至第5頁、第9頁、第19頁、第35頁至第37頁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30277卷㈣第29頁至第31頁 手機簡訊及LINE對話紀錄 偵41285卷第17頁至第28頁 附表一編號6 (告訴人幸海英) 幸海英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65頁至第66頁 幸海英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㈢第749頁至第753頁、第869頁至第871頁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30277卷㈢第757頁 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偵30277卷㈢第765頁 附表一編號7 (告訴人楊美音) 楊美音於警詢證詞 偵37704卷第7頁至第8頁背面 楊美音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㈡第283頁至第295頁、第389頁至第391頁 ATM交易明細表 偵30277卷㈡第355頁 彰銀、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偵30277卷㈡第363頁 附表一編號8 (告訴人方懿如) 方懿如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39頁至第40頁 方懿如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㈡第259頁、第265頁至第269頁、第277頁 附表一編號9 (告訴人趟宗明) 趟宗明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56頁至第59頁 趟宗明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㈢第675頁至第677頁、第693頁、第709頁;偵41285卷第89頁 投資策略簡報 偵44693卷第137頁 詐騙網站交易明細 偵44693卷第137頁至第138頁 LINE對話紀錄 偵44693卷第139頁至第140頁 附表一編號10 (告訴人吳念恩) 吳念恩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33頁至第37頁 吳念恩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㈡第185頁至第189頁、第203頁、第251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偵30277卷㈡第209頁 詐騙網站穆迪畫面 偵30277卷㈡第225頁 集保資金帳戶證明 偵30277卷㈡第237頁 附表一編號11 (告訴人戴誠志) 戴誠志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21頁至第25頁 戴誠志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㈡第131頁至第135頁、第145頁、第155頁 附表一編號12 (告訴人陳冠霖) 陳冠霖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27頁至第31頁 陳冠霖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㈡第159頁至第161頁、第171頁至第173頁、第183頁;偵40754卷第31頁至第33頁 合庫、聯邦銀行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30277卷㈡第163頁至第169頁 附表一編號13 (告訴人林美玲) 林美玲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43頁至第48頁 林美玲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㈢第443頁、第469頁、第481頁至第483頁、第571頁 交易明細 偵30277卷㈢第449頁 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偵30277卷㈢第451頁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偵30277卷㈢第455頁 LINE聊天紀錄文字檔 偵30277卷㈢第503頁至第548頁 附表一編號14 (告訴人張素璉) 張素璉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61頁至第63頁 張素璉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㈢第713頁至第717頁、第725頁、第745頁 第一銀行存摺存款存根聯 偵40420卷第51頁 LINE對話紀錄 偵40420卷第55頁至第56頁 附表一編號15 (被害人繆華怡) 繆華怡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49頁至第55頁 繆華怡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㈢第639頁至第647頁、第671頁 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偵30277卷㈢第657頁 集保資金帳戶證明 偵30277卷㈢第659頁 LINE對話紀錄 偵30277卷㈢第663頁 附表一編號16 (告訴人林沛羽) 林沛羽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71頁至第73頁 林沛羽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㈣第107頁至第111頁、第161頁至第163頁 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30277卷㈣第139頁至第147頁 第一銀行存摺存款憑條存根聯 偵30277卷㈣第151頁 網路郵局轉帳紀錄 偵30277卷㈣第151頁 集保資金帳戶證明 偵30277卷㈣第125頁至第127頁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偵30277卷㈣第133頁至第137頁、第153頁至第155頁 詐騙網站畫面 偵30277卷㈣第156頁 臉書留言版畫面 偵30277卷㈣第157頁至第159頁 附表一編號17 (被害人許家佑) 許家佑於警詢證詞 本院卷第37頁至第43頁 附表一編號18 (告訴人黃永鎮) 黃永鎮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83頁至第85頁 黃永鎮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㈣第243頁至第247頁、第259頁至第261頁 LINE對話紀錄 偵30277卷㈣第252頁、第254頁、第256頁至第258頁 手機App穆迪畫面翻拍照片 偵30277卷㈣第254頁至第255頁 附表一編號19 (告訴人張如萍) 張如萍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86頁至第91頁 張如萍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㈣第269頁、第273頁至第277頁、第287頁至第288頁、第 309-313、第335頁 合作金庫存摺封面影本 偵30277卷㈣第289頁 LINE對話紀錄 偵30277卷㈣第291頁至第292頁、第294頁至第301頁 手機App穆迪畫面 偵30277卷㈣第293頁 集保資金帳戶證明 偵30277卷㈣第293頁之2 附表一編號20 (告訴人陳錫斌) 陳錫斌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97頁至第101頁 陳錫斌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㈣第421頁至第429頁、第433頁 集保資金帳戶證明 偵30277卷㈣第445頁 LINE對話紀錄 偵30277卷㈣第449頁至第459頁 附表一編號21 (被害人鄭秀月) 鄭秀月於警詢證詞 本院卷第45頁至第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