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希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宣瑚
訴訟代理人 黃明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建榮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拆除懸掛於雲林縣○○鎮○○段
00地號土地上方布條,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
元【即原告陳明相關布條拆除費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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