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設雲林縣○○鎮○○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春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幸彬
住同上
債 務 人 劉瑞榮 住南投縣○○鄉○○巷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 南投縣民間鄉,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有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完整矯正簡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