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程明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7,584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
項目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 207,584元 自民國100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自民國100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01年4月10日止 1.2% 自民國101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01年7月10日止 2.4%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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