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18號
ULDV,111,除,118,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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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吳世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1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台灣銀行斗六分行 王素鑾 台灣銀行斗六分行 94年11月11日 16,956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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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