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合夥財產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8號
ULDV,111,訴,78,20230107,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梁燦鴻
陳威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建斌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8號清算合
夥財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4,312,6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