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57號
原 告 員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姍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
被 告 廖世經
廖泫源即廖泓源
廖萬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688.64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如附圖即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10月2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即:
㈠編號780(A)部分、面積351.8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廖世經 、廖泫源即廖泓源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比例保持共 有。
㈡編號780(B)部分、面積422.16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廖萬和 取得。
㈢編號780部分、面積914.68平方公尺土地,分由原告員毅建設有 限公司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688.64平方 公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應有部分欄所示。兩造並無訂 有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性質上不能分割之情事, 然共有人間就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爰依民法第823條、 第824條規定,訴請依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下稱西螺地 政)民國111年10月2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 方法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三、被告抗辯:
㈠、被告廖萬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於調解期日到場
稱:這是公廟的土地,當時是以被告的名義登記,信徒們不 同意分割,如果要強制分割,需開信徒大會,聽聽村民的說 法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㈡、被告廖泫源即廖泓源、廖世經未於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 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 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以原物分配 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及第82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應有部分欄所示,其土地使用 分區及地類別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並無因使用目的不 能分割,或共有人間訂有不分割之協議,然共有人間就分割 方法不能協議決定等情,為到場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 出之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載明在卷可證(本院卷第15-17、61- 63頁),足信屬實。從而,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查系爭土地南半部目前為菜園,北半部如附圖編號780(A)部 分有二層之加強磚造樓房,其上掛有「為善禮儀事業」招牌 ,該建物往東為水泥廣場,廣場南側有一涼亭等情,業經本 院會同兩造及西螺地政人員履勘現場明確,並製有勘驗筆錄 、現場圖及照片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3-93頁),足信無誤 。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上開使用現況,與被告廖萬和在現場表 示希望依如附圖所示方案分割;另經本院將該分割方案寄送 未到場之被告,其等均未到場或具狀表示任何意見,可見其 等就該分割方案無意見,應符合其等之意願。又被告廖萬和 雖於調解期日到場表示其名下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係屬公廟 所有,如要強制分割,則要開信徒大會,聽聽村民的意見云 云,核屬於法無據,且不影響本件之判斷;與依附圖所示方 案分割,各共有人所得分之土地完整,能充分利用、發揮各 分得土地之經濟效用,並符合共有人間之共有公平原則等情 ,本院認依附圖所示分割方法分割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 1 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按分割共有物事件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 法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各共有人分得土地之經濟效 益,並兼顧兩造之公平、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 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本件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雖有
理由,然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80之1 規定,命勝訴之原告負擔部分訴訟費用 。且共同被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亦有不同,於本件 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應依同法第85條第1項後段規定 ,酌量其等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共有人全體按其等應有部分 比例負擔本件訴訟費用,方屬公平,故命本件訴訟費用由兩 造按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備註 1 廖世經 48分之5 2 廖泫源即廖泓源 48分之5 3 廖萬和 12分之3 4 員毅建設有限公司 72分之39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