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詹盈盈
代 理 人 李毅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玉珮
附表:
㈠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程序終結 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09 年12月28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㈢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 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 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㈣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 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 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之。
㈤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 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 建號。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
㈥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 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㈦依債務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二年收入72,000元、 支出409,824元,收入遠低於支出,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付超 出部分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㈧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民國111年6月至 11月)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 、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 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 等)。
㈨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或雲林縣111年度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 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 必要性。
㈩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最新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非影本)、106年度至110年度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非影本)。
提出聲請人所述領有身心障礙之證明,且為大腸腺癌病轉移肝 癌無法工作之證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