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34號
ULDV,111,消債清,34,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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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潘香君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玉珮
              
附表:
㈠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  
㈣提出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106年、10 7年、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㈤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09年 12月28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㈥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 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 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 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 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之。
㈧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 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 建號。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
㈨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 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㈩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聲請清算前二年即自109年12月起迄今, 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在職 證明、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
請「據實」提出聲請清算前二年即自109年12月起迄每月必要之 支出數額(因涉及橫跨109、110、111年度三個不同年度,若依 衛生福利部公布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 亦涉及109、110、111年度,無法依聲請狀財產及收入說明書 第四點,全部皆以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111年度每人每月做 低生活費標準為14,230元,以此標準之1.2倍計算為17,076元 ,作為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民國111年6月至 11月)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 、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 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 等)。
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 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 建號。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 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台灣省111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 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 要性。
提出聲請人名下2部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Z5-7076)之汽 車行車執照影本及現值估價單
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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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