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妙憶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㈠、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 )4,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㈡、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 之理由?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 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 文件。
㈢、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 覆書(報表編號:PLR1,含連帶保證)、最新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 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勿用影本代替)、 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㈣、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
⒈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核算總金額為310,894元,而支出總金額為 312,000元,收入低於支出,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付超出部 分支出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補正「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聲請前兩年內
收入,依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於 該年度有薪資所得,為何未列入?而就生活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種類應詳列明細說明,於更正該表後重新提出,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依聲請人提出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顯示,聲請人尚屬壯年 ,並請說明未能從事一般勞動能力者可獲取我國最低基本薪 資之工作之原因?例如:身體、疾病、主觀工作意願或其他 因素?
㈥、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 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 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 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 明上揭事項。
㈦、報告本件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 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 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㈧、提出聲請人使用之郵局、金融機構、證券商開立之存款帳戶 (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完整影本( 需附含二年內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
㈨、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雲林 縣11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 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 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㈩、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
、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 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 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 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 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