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1年度,13號
ULDV,111,家繼簡,13,2023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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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原 告 彭振利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被 告 彭陳新桃
彭綉華
彭彩慈
彭振興
彭英美
彭博羿
彭若婷
彭秦濠
彭永勝
彭沛誼
彭俞樺
彭士哲
彭怡瑄
兼上13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郁庭
被 告 彭寶慧(即彭振順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之被繼承彭文堂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又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 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 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175條、第176條、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以被告彭陳新桃彭振興、彭 振順、彭博羿、彭若婷、彭秦濠、彭永勝彭沛誼彭俞樺



彭士哲彭怡瑄、彭綉華、彭彩慈彭郁庭彭英美為共 同被告,請求分割被繼承彭文堂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 嗣被告彭振順於訴訟繫屬中即於民國111年7月23日死亡,彭 振順之法定繼承人為彭寶慧,有彭振順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臺南○○○○○○○○111年8月17日南市安南戶字第11100619 57號函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8月26日南院武字第1110 002108號函、高雄○○○○○○○○111年11月21日高市鼓戶字第111 70581900號函檢附之死亡證明書在卷可憑,原告於111年8月 16日具狀聲明由被告彭寶慧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依上開 法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彭寶慧彭振順之承受訴訟人(下稱被告彭寶慧)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彭文堂於110年11月23日死亡,兩 造分別為其配偶及子女、孫子女,而為其法定繼承人,兩造 之應繼分詳如附表二所示。因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編號4、5、6所載之雲林縣斗南鎮農會存款新臺幣(下同)6 79元、雲林縣斗南鎮農會存款2元、111年11月份之老農漁津 貼7,550元,之前已領出用於支出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並 全數用罄,故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為如附表一所示。又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亦未訂有不分割之協 議,並已辦妥遺產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而除被告彭寶慧外 ,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已有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即被 告彭陳新桃同意將其可分得之應繼分,分歸由被告彭士哲取 得,其餘繼承人則均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現因無法與被 告彭寶慧取得聯繫,致兩造就附表一所示遺產無法達成分割 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附表一所示遺產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方面:
一、被告彭郁庭兼被告彭陳新桃、彭綉華、彭彩慈彭振興、彭 英美、彭博羿、彭若婷、彭秦濠、彭永勝彭沛誼彭俞樺彭士哲彭怡瑄之訴訟代理人到庭表示:對於原告之主張 沒有意見,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當初我們都有一起討 論等語。
二、被告彭寶慧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111年12月28日具 狀表示:同意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等語。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 妹及祖父母順序定之;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 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 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其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 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 、第1141條、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 告主張被繼承彭文堂於110年11月2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彭文堂之法定繼承人,各繼 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而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遺 產未訂有不分割之協議,惟因無法聯繫被告彭寶慧,致無法 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分 割協議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雲林縣稅 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及土地與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調取被繼承彭文堂之斗南鎮農會交易明細表、 虎尾鎮農會交易明細表、被告彭寶慧之戶籍資料、入出境資 料及健保就醫資料存卷足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 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亦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 所明定。查,兩造均為被繼承彭文堂之繼承人,其等之應 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規定,在分割遺 產前,兩造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本件兩造繼承人就 被繼承彭文堂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乙節,有調解紀錄表在 卷可參,又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其使用目的亦 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間訂有不分割遺 產之協議,或被繼承彭文堂有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或定 分割遺產之方法,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規定 ,請求分割被繼承彭文堂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自屬 有據。
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 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 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原 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共有物訴訟,為形式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事件,故 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



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並不受當 事人聲明之拘束。又繼承人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變 更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 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5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繼承彭文堂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 有人之利益,認兩造本應各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遺產,惟原告及被告陳新桃等13人之代理人彭郁庭均到庭表 示被告彭陳新桃欲將依應繼分原應受分配部分分歸被告彭士 哲取得,並經原告及被告彭陳新桃等13人之同意(除被告彭 寶慧外)等語,並有前揭遺產分割協議書在卷可佐,基於處 分權主義,被告彭陳新桃本可自由處分財產,因此,在不妨 害其餘共有人權益之情況下,自應尊重被告彭陳新桃之意願 ,將本得分割由被告彭陳新桃繼承之應繼分,改由被告彭士 哲繼承,準此,本院認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彭文堂所遺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分割比例分 割由兩造取得,核此分割方法係合於兩造應繼分之比例,且 不損及兩造之利益,故本件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應屬可採, 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肆、分割遺產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 任一共有人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訟,參酌兩造因本件分割遺產 後,雙方互蒙其利,如由敗訴之當事人全額負擔其訴訟費用 ,顯失公平。本院認分割遺產之訴訟,於原告之訴有理由時 ,仍應由兩造分別依應有部分分割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符 合公平原則,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伍、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附表一:被繼承彭文堂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636平方公尺 全部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分割比例分別共有。 2 雲林縣○○鎮○○里○○路000○0號房屋 192平方公尺 全部 同上。 3 雲林縣○○鎮○○里○○路000號房屋 91.1平方公尺 全部 同上。
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彭文堂之應繼分之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應有部分分割比例及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備註 1 彭陳新桃 1/9 0 配偶 2 彭振興 1/9 1/9 長子 3 彭寶慧 1/9 1/9 孫子女(再轉繼承被繼承人次子彭振順應繼分1/9) 4 彭博羿 1/18 1/18 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三子彭俊騰應繼分1/9) 5 彭若婷 1/18 1/18 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三子彭俊騰應繼分1/9) 6 彭秦濠 1/27 1/27 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四子彭振旺應繼分1/9) 7 彭永勝 1/27 1/27 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四子彭振旺應繼分1/9) 8 彭沛誼 1/27 1/27 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四子彭振旺應繼分1/9) 9 彭振利 1/9 1/9 五子 10 彭俞樺 1/27 1/27 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六子彭振益應繼分1/9) 11 彭怡瑄 1/27 1/27 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六子彭振益應繼分1/9) 12 彭士哲 1/27 4/27 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六子彭振益應繼分1/9及另取得被告彭陳新桃之1/9) 13 彭綉華 1/27 1/27 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七子彭振輝應繼分1/9) 14 彭彩慈 1/27 1/27 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七子彭振輝應繼分1/9) 15 彭郁庭 1/27 1/27 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七子彭振輝應繼分1/9) 16 彭英美 1/9 1/9 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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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