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原 告 彭振利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被 告 彭陳新桃
彭綉華
彭彩慈
彭振興
彭英美
彭博羿
彭若婷
彭秦濠
彭永勝
彭沛誼
彭俞樺
彭士哲
彭怡瑄
兼上13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郁庭
被 告 彭寶慧(即彭振順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之被繼承人彭文堂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又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 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 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175條、第176條、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以被告彭陳新桃、彭振興、彭 振順、彭博羿、彭若婷、彭秦濠、彭永勝、彭沛誼、彭俞樺
、彭士哲、彭怡瑄、彭綉華、彭彩慈、彭郁庭、彭英美為共 同被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彭文堂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 嗣被告彭振順於訴訟繫屬中即於民國111年7月23日死亡,彭 振順之法定繼承人為彭寶慧,有彭振順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臺南○○○○○○○○111年8月17日南市安南戶字第11100619 57號函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8月26日南院武字第1110 002108號函、高雄○○○○○○○○111年11月21日高市鼓戶字第111 70581900號函檢附之死亡證明書在卷可憑,原告於111年8月 16日具狀聲明由被告彭寶慧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依上開 法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彭寶慧即彭振順之承受訴訟人(下稱被告彭寶慧)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彭文堂於110年11月23日死亡,兩 造分別為其配偶及子女、孫子女,而為其法定繼承人,兩造 之應繼分詳如附表二所示。因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編號4、5、6所載之雲林縣斗南鎮農會存款新臺幣(下同)6 79元、雲林縣斗南鎮農會存款2元、111年11月份之老農漁津 貼7,550元,之前已領出用於支出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並 全數用罄,故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為如附表一所示。又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亦未訂有不分割之協 議,並已辦妥遺產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而除被告彭寶慧外 ,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已有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即被 告彭陳新桃同意將其可分得之應繼分,分歸由被告彭士哲取 得,其餘繼承人則均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現因無法與被 告彭寶慧取得聯繫,致兩造就附表一所示遺產無法達成分割 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附表一所示遺產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方面:
一、被告彭郁庭兼被告彭陳新桃、彭綉華、彭彩慈、彭振興、彭 英美、彭博羿、彭若婷、彭秦濠、彭永勝、彭沛誼、彭俞樺 、彭士哲、彭怡瑄之訴訟代理人到庭表示:對於原告之主張 沒有意見,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當初我們都有一起討 論等語。
二、被告彭寶慧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111年12月28日具 狀表示:同意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等語。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 妹及祖父母順序定之;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 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 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其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 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 、第1141條、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 告主張被繼承人彭文堂於110年11月2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彭文堂之法定繼承人,各繼 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而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遺 產未訂有不分割之協議,惟因無法聯繫被告彭寶慧,致無法 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分 割協議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雲林縣稅 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及土地與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調取被繼承人彭文堂之斗南鎮農會交易明細表、 虎尾鎮農會交易明細表、被告彭寶慧之戶籍資料、入出境資 料及健保就醫資料存卷足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 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亦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 所明定。查,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彭文堂之繼承人,其等之應 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規定,在分割遺 產前,兩造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本件兩造繼承人就 被繼承人彭文堂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乙節,有調解紀錄表在 卷可參,又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其使用目的亦 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間訂有不分割遺 產之協議,或被繼承人彭文堂有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或定 分割遺產之方法,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規定 ,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彭文堂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自屬 有據。
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 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 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原 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共有物訴訟,為形式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事件,故 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
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並不受當 事人聲明之拘束。又繼承人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變 更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 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5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繼承 人彭文堂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 有人之利益,認兩造本應各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遺產,惟原告及被告陳新桃等13人之代理人彭郁庭均到庭表 示被告彭陳新桃欲將依應繼分原應受分配部分分歸被告彭士 哲取得,並經原告及被告彭陳新桃等13人之同意(除被告彭 寶慧外)等語,並有前揭遺產分割協議書在卷可佐,基於處 分權主義,被告彭陳新桃本可自由處分財產,因此,在不妨 害其餘共有人權益之情況下,自應尊重被告彭陳新桃之意願 ,將本得分割由被告彭陳新桃繼承之應繼分,改由被告彭士 哲繼承,準此,本院認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彭文堂所遺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分割比例分 割由兩造取得,核此分割方法係合於兩造應繼分之比例,且 不損及兩造之利益,故本件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應屬可採, 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肆、分割遺產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 任一共有人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訟,參酌兩造因本件分割遺產 後,雙方互蒙其利,如由敗訴之當事人全額負擔其訴訟費用 ,顯失公平。本院認分割遺產之訴訟,於原告之訴有理由時 ,仍應由兩造分別依應有部分分割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符 合公平原則,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伍、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附表一:被繼承人彭文堂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636平方公尺 全部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分割比例分別共有。 2 雲林縣○○鎮○○里○○路000○0號房屋 192平方公尺 全部 同上。 3 雲林縣○○鎮○○里○○路000號房屋 91.1平方公尺 全部 同上。
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彭文堂之應繼分之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應有部分分割比例及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備註 1 彭陳新桃 1/9 0 配偶 2 彭振興 1/9 1/9 長子 3 彭寶慧 1/9 1/9 孫子女(再轉繼承被繼承人次子彭振順之應繼分1/9) 4 彭博羿 1/18 1/18 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三子彭俊騰之應繼分1/9) 5 彭若婷 1/18 1/18 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三子彭俊騰之應繼分1/9) 6 彭秦濠 1/27 1/27 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四子彭振旺之應繼分1/9) 7 彭永勝 1/27 1/27 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四子彭振旺之應繼分1/9) 8 彭沛誼 1/27 1/27 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四子彭振旺之應繼分1/9) 9 彭振利 1/9 1/9 五子 10 彭俞樺 1/27 1/27 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六子彭振益之應繼分1/9) 11 彭怡瑄 1/27 1/27 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六子彭振益之應繼分1/9) 12 彭士哲 1/27 4/27 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六子彭振益之應繼分1/9及另取得被告彭陳新桃之1/9) 13 彭綉華 1/27 1/27 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七子彭振輝之應繼分1/9) 14 彭彩慈 1/27 1/27 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七子彭振輝之應繼分1/9) 15 彭郁庭 1/27 1/27 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七子彭振輝之應繼分1/9) 16 彭英美 1/9 1/9 長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