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林金村
相 對 人 林章寅鳳
吳蓮
李世超
許銘吉
陳啟銘
許育瑋
郭泰嘉
許家偉
林德奎即林冶嶸
吳祈賢
許東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章寅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蓮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世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許銘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啟銘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許育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泰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許家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德奎即林冶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祈賢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許東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 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 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
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 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 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第92第 1 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 年 度訴字第247 號判決確定。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未經 鈞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鈞院以裁定 確定之等語。
三、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 247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並已 確定在案,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又兩造所預納、 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揆諸首揭規定,應 負擔訴訟費用之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 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另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加 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 計算之利息。另相對人李世超提出之雲林縣台西地政事務所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3 紙及不動產代辦費用明細表等單據均非 本件訴訟程序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無從列入,附此敘明。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1
項目 金額(新台幣) 預納人 備註(收據日期) 裁判費 1,000元 林金村 110年11月15日 裁判費 5,830元 同上 111年5月18日 地政規費(地籍圖謄本費) 150元 同上 110年11月3日 地政規費(法院囑託勘查費) 4,000元 同上 110年11月3日 地政規費(土地分割複丈費) 10,800元 同上 111年1月6日 共 計 21,780元
附表2
相對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林章寅鳳 0000000分之26551 490元 吳蓮 21222分之6107 6,268元 李世超 2358分之1272 11,749元 許銘吉 100000分之1820 396元 陳啟銘 100000分之1820 396元 許育瑋 100000分之2183 475元 郭泰嘉 100000分之1213 264元 許家偉 100000分之2426 528元 林德奎即林冶嶸 100000分之1698 370元 吳祈賢 100000分之970 211元 許東池 100000分之970 211元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2.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費用計算書所示訴訟費用總 額新臺幣21,780元,乘以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