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5091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雅蘋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 樓
債 務 人 陳化龍 住新北市板橋區華中里僑中一街148號 五樓
債 務 人 郭坤忠 住○○市○○區○○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 中一法院聲請。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2 、3 項及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等資料,並於查詢 有效果時逕予強制執行;惟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戶役政 資料可知,債務人陳化龍之住居所地為新北市、郭坤忠之住 居所地為臺南市,是債務人住居所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本院自無管轄權。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得由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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