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06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楊明勳
債 務 人 郭子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8,462元,及自民
國111年5月2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1.67%計算之
利息;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1.795%
計算之利息;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
息1.92%計算之利息;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2.0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2,513元,及自111年9月21日起至11
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1.795%計算之利息;自111年9月28日
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1.92%計算之利息;自111年1
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
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亦有明定。
㈡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之利息部分,係依貸款契
約所約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碼年率0.575%機動計息,且聲請人聲請目前合計年率2.045%
。惟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所
示,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為年利率1.095%,
加碼年率0.575%後合計為年息1.67%;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
11年9月27日止為年利率1.22%,加碼年率0.575%後合計為年
息1.795%;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為年利率1
.345%,加碼年率0.575%後合計為年息1.92%,均小於所聲請
之合計年率2.045%。故債權人請求逾第一、二項之部分自屬
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