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853號
ULDV,111,司促,8853,20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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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853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水林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民堡


債 務 人 陳國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6,663元,及自民
國111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
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本放款利率加10%(即年息2.6
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分
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本放款利率加20%(即年息2.9124% )
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本放款利率加10%(即
年息2.6697%)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逾期
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本放款利率加20%(即年息2.9
12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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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