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06號
ULDV,110,訴,606,2023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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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王吳瓊
柯永
王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幸玲之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王吳瓊秀、柯永助、王義雄提起第二審上訴,依 序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4,467、9,090、25,111元,均未據 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裁定,限令其等於送達 後7日、5日內補正,此等裁定已分別於111年12月22日、111 年12月26日、111年1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等三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等上訴自非合法,均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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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