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169號
ULDM,110,附民,169,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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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69號
原 告 柯麗梅
被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吳晉祥
被 告 劉俊雄
上列被告等因110年度易字第3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劉俊雄被訴過失傷害案件 ,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99號刑事判決其無罪在案,依 據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假執行之 聲請,既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ㄧ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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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