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許容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因水土保持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賴映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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