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2年度,1號
MLDA,112,簡,1,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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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許容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因水土保持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賴映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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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