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74號
原 告 楊炎祥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桃園市○○區○○路00號7~8樓
代 表 人 張丞邦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孟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
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賴映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