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4號
MLDV,112,補,74,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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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吳建禕(即吳秋貴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兆凱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頭份正興段2150、2216、2289、2336、2338、234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吳兆凱吳兆章吳怡瑩吳怡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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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