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號
MLDV,112,補,15,202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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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吳烈俊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松樹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
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全體被告即前開土地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段) 1 92地號土地 2 93地號土地 3 99地號土地 4 879地號土地 5 1559-2地號土地 6 1578地號土地 7 1578-1地號土地 8 1579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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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