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聲字,112年度,2號
MLDV,112,苗簡聲,2,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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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芬間就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268號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陳玉芬之債權人,有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69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可 稽,與相對人陳玉芬有債權債務之利害關係,聲請人為明瞭 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268號民事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以便 早日實現債權,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實有閱 卷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請准予閱覽本案 訴訟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 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 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 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 方得閱覽本案訴訟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陳玉芬之債權人,固據提出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69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 書為憑。然本案訴訟之兩造當事人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及陳玉芬陳阿發、陳羅秀香陳嘉宗陳奎龍、陳玉 梅等人,業經本院調閱本案訴訟卷宗查明無誤,聲請人並非 本案訴訟之當事人。依聲請人上開所述,其閱卷目的顯係為 日後實現債權之用,此屬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並非就本案訴 訟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復未提出經本案訴訟之兩造 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據。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 覽本案訴訟卷宗,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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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