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23號
MLDV,111,補,923,2023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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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23號
原 告 鍾金騰

被 告 鍾旻宏

郭嫦娥
郭羽容

郭妙娥

郭諭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
萬4,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大湖鄉南湖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181-2地號土地 213 400 1/2 4萬2,600元 2 1181-5地號土地 95 400 1萬9,000元 3 1181-6地號土地 119 380 2萬2,610元 合 計 8萬4,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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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