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925號
MLDV,111,補,1925,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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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25號
原 告 李雲霞
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律師
劉宗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煥盛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以及異動索引(
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
二、被告黎煥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三、原告起訴狀所附「甲證2」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債權憑證(2
件)之清晰影本。
四、翁兆湧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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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