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915號
MLDV,111,補,1915,20230107,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15號
原 告 廖佳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珈軍邱春娥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