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14號
原 告 陳志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珈軍即邱春娥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翰章